旅客突发疾病 列车上紧急救援******
1月7日,长春客运段青岛北至延吉西G1268次列车山海关站开车后,列车员传来信息,12车3A旅客王先生突发疾病,瘫倒在座位上起不来身,情况十分危急。
列车长魏巍得知信息后立即携带医药箱到达现场。经探查该旅客身体右侧无知觉,视力下降,语言表达不清。情况紧急,魏巍立即通过广播寻找医生,第一时间为旅客实施专业救治。
听到广播赶来的医生查看后,初步判断王先生有脑梗的征兆。经过放血疗法治疗后,虽然旅客的病情有所缓解,但情况依然危险,医生建议马上下车治疗。魏巍征得同行人同意后,帮助他们联系了葫芦岛北站及120救护车,做好旅客下车准备。葫芦岛北站到站后,旅客顺利就医。目前旅客已经脱离危险,病情稳定。
长春客运段温馨提示:
目前正值春运客流返程高峰期,如旅客有既往病史、孕期或者体质虚弱,应提前了解掌握自身健康情况,视情况选择出行,避免在长途旅行途中出现危险。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王涛 通讯员 潘洁
图片由长春客运段提供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